《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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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5-09 编辑:叶彬斌 您是第 位阅读者 来源:来源:Internet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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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在5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浏览草案全文并提出意见。 也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发表意见。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 解读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种情形下可解除 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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