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日期:2008-05-09 编辑:叶彬斌 您是第 位阅读者 来源:来源:Internet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 ||
|
核心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解读二:关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解读三:关于经济补偿 违规解除合同按双倍赔偿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律所、基金会也应执行规定 草案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
点击查看温州人力资源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
|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规 | ||
添加到百度搜藏 |
| 相关文章 | 热点文章 | |||||||




添加到百度搜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