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单位得按原工资标准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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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6-25 编辑:Emily 您是第 位阅读者 来源:北京晚报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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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限制跳槽单位得给封口费 专家:按原工资标准补
离职老师葛女士被单位起诉带走了公司的机密和客户,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近日,市一中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单位的索赔请求。这是《劳动合同法》今年实施后的第一起涉及竞业限制条款的案件。劳动法专业人士提醒劳资双方,《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如果想用竞业限制约束离职员工,就应该主动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能重获“自由之身”。 告员工带走机密单位败诉 去年年中,北京兰夏文化公司将葛女士告上法院,称葛女士曾被提拔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在去年1月合同期满离职后,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带走了”作为公司客户的4家幼儿园及11名员工,并使用与该公司模式相同的教学方法,开展培训工作。兰夏公司向葛女士索赔培训费、商业秘密损失费等各种损失46万余元。 市一中院终审认定,葛女士与兰夏公司之间确有“员工离开公司后5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否则要向公司交纳培训费、商业秘密损失费”的约定,但依据目前的在案证据,兰夏公司不能证明葛女士离职后从事了相同工作。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兰夏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第一起竞业限制案。 上周,老字号信远斋公司也在东城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中,反诉公司离职的销售经理利用其掌握的公司生产技术资料、客户资料和销售渠道,擅自生产销售秋梨膏系列产品,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竞业限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到与本单位相竞争的其他单位就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频频闹上法庭的竞业限制纠纷折射出了其中的复杂性。 不给经济补偿员工可“解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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