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准请假,孕妇在岗位上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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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6-26 编辑:Pioneer 您是第 位阅读者 来源:温州晚报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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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只因没一纸证明,企业不准孕妇请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流产
本报讯 因没能提供医院的证明,身怀六甲的她两次提出辞职,却都遭到老板拒绝。接连十几天高强度工作,让这位“准妈妈”流产。心痛之余,夫妇俩决定要找老板讨个说法。日前,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成功调解了此事。 事情得从今年3月说起,湖南人陶加菊于当月29日到瑞安某厂工作,成了一名织工。这是很费力气的活,织机台上有四千多个丝,哪根丝断了,她就必须马上给接上。台子很高,要站在一张高约50厘米的凳子上,她才够得着。工作虽然很辛苦,可工资待遇还不错。 5月20日,陶加菊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先辞掉工作安心养胎。6月1日,陶加菊第一次向老板池某提出了辞职,由于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被老板池某拒绝。6月6日,陶加菊再次提出辞职的请求,经商量,老板同意她再工作一段时间后辞职。6月9日下午,陶加菊工作时流产。本月15日,陶加菊夫妻来到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求助。了解情况后,相关人员立刻联系了该厂的负责人池某。 池某说,由于当时陶加菊并没有提供相关医院证明,而就在陶加菊请假的一个多星期前,她弟弟陶某就以回老家奔丧为由请假,还预支了工资,可假期都已过了,陶某却是杳无音讯。 因此,陶加菊两次向他辞职,都被他拒绝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池某同意陶加菊夫妇提出的3000元医疗等费用赔偿,以及尽快结算工资的要求。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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