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出证明,所以得付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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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6-28 编辑:Pioneer 您是第 位阅读者 来源:温州都市报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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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不懂法律出证明,所以得付补偿金。
就说去年3月吧,小李应聘到温州好又多百货公司当保安,说好了一个月工资是750元。去年10月,小李不想干了,就递交了辞职书。好又多方面同意了他的辞职,也结算了工资,为了显得很正规的样子,还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按说,这事也就这么完了。啊不,这事儿啊,没完!为啥呢?原来,这个小李可非同一般啊,他仔细研究了劳动法,然后便拿着那份证明书跑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随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好又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 好又多,不服啊,明明是小李自己不愿意干的,为何还要我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了,你们瞅仔细了,你们最后出具的那份证明书上写得明明白白: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个意思就是说,双方解除合同是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小李主动申请辞职的。既然用人单位是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那么就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这个,法院判令:好又多,立马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1080元,还有额外补偿金540元! 唉,不服不行啊!小李,这就算给好又多上了一课了! 这正是: 超市原本是好心, 别怪小李不领情。 不懂法律出证明, 所以得付补偿金。 贤群 潞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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