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就按旷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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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7-03 编辑:Emily 您是第 位阅读者 来源:温州人力资源网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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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逾期不付加班费的,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
公司不但强迫员工加班,而且对不加班的员工按旷工处罚。上月18日上午,在瓯海一家五金水暖厂工作的夏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他和工友们的遭遇。 夏先生到这家五金水暖厂工作已经两年时间了,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里只和他口头约定每天工作8.5小时。然而,今年春节后工厂开工以来,加班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 5月18日,厂里又通知说,因业务繁忙,今起到月底,所有员工必须加班工作,违者按旷工处罚。夏先生和他的工友们不得不再度加班。但长期加班的工作环境让他感觉累,于是,他和工友几次找工厂负责人协商,要求减少加班次数。可是,工厂负责人却称加班是厂里的规定,必须遵守。据夏先生介绍,该厂有员工约70人,在所有加班的员工中,大部分属于按日取酬,加班时间再长,也没有加班工资;拒绝加班的,反而要被罚扣一天工资。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这家企业,该企业一名管理人员否认了强制员工加班赶工的事实。在记者的建议下,夏先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了情况。 部门说法: 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用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 劳动部门:逾期不付加班费的,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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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人力资源报第3期 | 共1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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