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自定规章解雇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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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7-04 编辑:Emily 您是第 位阅读者 来源:温州都市报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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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孙女士“喊冤”保饭碗
[庭堂说法] 孙女士是安徽人,1994年随老乡到温州“淘金”,可事实并没有她所想象的那么乐观,温州也并非遍地是黄金。无一技之长的她寻工几次碰壁,直到1996年才在市区某学校食堂落了脚。刚开始她还是蛮勤快的,切切洗洗,手脚麻利。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也没有缴纳,但每月工资津贴加起来有1600元,这在老家是不可能挣到的,所以孙女士也心满意足了。 可今年3月,校方制定了《食堂管理章程》和《食堂奖惩制度》。学校食堂认为孙女士不卖力,有偷懒怠工的现象,有时甚至还在进货上贪点小便宜,少买多报。于是,他们依据食堂规章解雇了她。好好的饭碗没了,孙女士当然不服气了,何况像她这样的中年人想再找份工作谈何容易。有点维权意识的孙女士找人咨询过后,跑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喊冤”,提出要么继续留校工作,要么支付给她12个月的双倍工资计38400元作为经济补助,外加支付200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校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学校食堂并非独立的法人单位,其公布实施的《食堂管理章程》、《食堂奖惩制度》等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程序,以学校食堂名义依据这两个制度解雇员工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孙女士继续留校工作的请求,裁定校方要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安排申诉人上班,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目前,孙女士已经重新到该学校上班。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佰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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